上海市经委关于发放本市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财建[2005]188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5]617号)的要求,对符合资金补贴规定的,报废汽车车主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贴。现将本市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日期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2、补助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自重+载重)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以上(含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大型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3、办理地点:上海市漕溪路251号5号楼2楼,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电话:54488527)。
4、办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双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