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04年,天门、洪湖、监利、麻城、安陆、老河口、咸安等七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动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决定,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实施办法
全省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则上按《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由于参保范围的扩大和实施时间的变动,对《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实施意见》第九条调整为:“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
2、将《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调整为:“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3、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调整为:“实施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我省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加强领导,成立专班,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并及时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向职工讲明参保要求、讲透参保道理、讲细参保政策,把政策交给职工,引导职工自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