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
(锡政发[2005]3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5〕8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工作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搞好我市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市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基本现代化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农业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三、农业普查的工作要求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全体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试点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三农”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在普查工作中,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