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积极推进产业集中集群。推进产业集群建设,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创新市场组织形式,促进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加快特色产业专业镇、专业村建设,努力提升规模和档次。完善产业园区规划,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省政府尽快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排头兵,对纳入省“三个三工程”的100家重点民营企业和100家重点中小企业要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湖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各市、州、县都要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制定培育规划。
七、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由省经委牵头,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三十)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转变工作作风。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热情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十二)建立激励机制。要关心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成长,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各类先进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5年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