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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或列入省名牌发展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级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企业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创品牌的有功人员。

  (二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对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加积极的支持。加强外汇管理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技术手段,提高核销时效,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外汇服务的“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在单证齐全有效的情况下,确保出口在1个工作日、进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手续。实行24小时全天候无节假日预约报关服务制度。成立通关事务应急小组,设置通关热线,对外即时答复咨询。支持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调整外债结构,防范和化解汇率风险。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造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强出口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帮助企业应对非关税壁垒,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应诉,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予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

  (二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大力扶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以技术、生产设备或零部件为主,赴境外投资办厂,尤其是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并指导其进出口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境外资源,引导企业赴境外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商业零售公司或办事机构,探索采用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国际通行手段开展跨国投资和经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与获得外经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合,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省级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担保基金、机电产品出口基金等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投资促进中心和各级贸促会的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开展业务活动、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的,既可申办因公出国护照也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对重点出口企业因出国考察、洽谈、招商等拓展业务的用汇,实行按需申购、实报实销的事后审核办法,在回国后15日内直接到银行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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