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大力实施以创业辅导、创业孵化、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 “创业促进工程”,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类专家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专家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有关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向各类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只须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法律规定必备的材料即可申办注册登记手续,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除享受《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鄂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外,人事部门可择优给予科研项目资助。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审时可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十八)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网络和基地,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的培训机制。依托或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教育机构,建立若干区域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中心或基地,培养一批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从全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中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经营管理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知名企业学习锻炼。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对承担培训项目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法律对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等为纽带,组建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
五、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企业和业主合法权益。抓紧制定和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一律取消;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制定收费目录,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协会和强行收取会费,不得强制捐献和赞助。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业主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经济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期限、工资标准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在省经济委员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行政投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真查处。各地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维权、投诉机制,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滥用职权、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功经验和社会贡献,及时总结和表彰先进典型,营造“创业有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光荣”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