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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级结果,重点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荐其在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向民间直接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积极发展地方非公有制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试点;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在鄂设立投资公司。

  (十四)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有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完善征信制度建设体系。积极探索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层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积极探索开办可变现库存、股权、应收账款、人寿保单、出口退税单、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等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符合条件经批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可试办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银企合作新模式。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要树立全程服务意识,从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期就开始介入,全方位、全过程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十五)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省和市、县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非公有制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联保、互保贷款。金融机构要重视与担保公司合作,要以适当比例与担保公司共同分担信贷风险。

  四、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加快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体系,力争5年内,在全省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负责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网络和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事业发展,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及时推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质优价廉项目。要培养和认定一批素质高、服务优的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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