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税赋、公平资源、公平政策。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可以统一调剂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凡按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企业用地,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从2006年起,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县(市、区)政府将省财政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救灾、救济、扶贫、慈善事业、“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公益性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要充分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和范围,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办法,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推动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各市(州)、县(市、区)的合作,共同搭建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推动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到县(市)增设服务网点,开展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