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改组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旅游业及旅游衍生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改制改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进行土地、房产审计、勘探和评估的,改制后进行登记、换发土地证和房产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审计、勘测和评估。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如出现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时,有关事项由当地政府帮助依法协商处理。鼓励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支持和带动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增加配套协作点,延长产业链。鼓励和支持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九)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准入条件。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公司制法人,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有困难的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对初创小企业的登记注册,减免登记注册费用;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允许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湖北”。企业有合理理由可在设立登记一年内申请变更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由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股东之间投资比例不受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在申办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允许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均实行县(市)备案;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消除政策性障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废止本地企业与外来投资者不平等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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