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支持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依法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其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大力推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对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非公有制企业可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专营权、冠名权、广告位使用权、租用权等城市公共无形资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六)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除必须由国家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外,其他社会事业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积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采取参股、合资、独资等形式兴办科研机构;可以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农村水利事业;可以投资兴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在国家允许进入的文化投资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标、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兴办国家倡导的文化事业或兴建公共文化设施,视情况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划拨范围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划拨供地;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和有资质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血吸虫病防治、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推动森林、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