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一)《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二)《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三)《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
(一)《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因异动或试车需要上道路行驶时,应经公安部门批准”,修改为“联合收割机作业转移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有关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中的“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书报刊或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中的“出租”,将该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书报刊或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