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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2005年8月9日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化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四)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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