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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程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包括异地鉴定、异地发证、不鉴定就发证、擅自超范围鉴定、到外省购证和盗印证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检查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和配套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及对鉴定所(站)工作指导的情况。
  (三)检查各鉴定所(站)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鉴定范围开展鉴定和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配置鉴定场地、设备。
  (四)抽查被督导对象在一定期间内开展鉴定活动存档的原始资料以及电子文档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填写相关表格,并撰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委派单位。
  第十五条 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工作的任务:
  (一)对鉴定所(站)鉴定资质、鉴定公告、考生资格、鉴定收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和考务人员配备比例情况进行检查或复核。
  (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进行监督,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鉴定使用试卷试题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对鉴定过程的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复核。
  (三)对鉴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监督。
  (四)根据鉴定活动现场督考情况,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在当次督导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

第四章 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的委派:
  (一)质量督导人员应采取轮换和随机抽调的方式进行委派,委派前应明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加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质量督导人员,由省厅或市(州)鉴定中心提出人选,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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