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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四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现场督考。

第二章 质量督导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省厅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方法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认证申请核准表》,并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厅鉴定中心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鉴定所[站]可直接向省厅鉴定中心推荐人员),省厅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聘任,聘期为三年。
  第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聘期届满时,可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审验申请核准表》申请审验,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质量督导人员聘期届满,又未与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续签聘约的,不予聘任,原发胸卡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与被督导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等关系的,应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聘任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被督导单位违规行为,打击报复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
  (四)妨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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