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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体系,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同)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和鉴定活动现场督考两种形式。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督考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一种直接的技术性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厅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全省各鉴定所(站)三级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全国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考,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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