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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消)字[2005]609号 2005年11月3日)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3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许可(另行公布)

  01号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九)《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十)《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十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十三)《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十四)《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十五)《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十六)《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十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十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十九)《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38-93);
  (二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二十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二十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二十四)《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二十五)《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二十六)《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二十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二十八)《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二十九)《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三十)《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三十一)《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61-83);
  (三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试行)》(GBJ64-83);
  (三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试行)》(GBJ65-83);
  (三十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三十五)《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三十六)《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三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三十八)《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89-85);
  (三十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四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四十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四十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四十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四十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278-90);
  (四十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四十六)《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四十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96);
  (四十八)《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四十九)《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五十)《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五十一)《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五十二)《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十三)《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
  (五十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五十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五十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五十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JGJ99-86);
  (五十八)《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五十九)《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六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六十一)《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六十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六十三)《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六十四)《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六十五)《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六十六)《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六十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六十八)《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六十九)《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七十)《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七十一)《七氟丙烷(HFG-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
  (二)全套建筑工程初步(施工)设计图或装修设计图(原件1套);
  (三)图纸光盘1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不提供);
  (四)建筑消防设计专编(原件1份;国家、省级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见附表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未竣工验收合格前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市属建筑工程项目(宝安、龙岗两区24米以下的市属建筑工程项目除外);
  (2)特区内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19层以上(含本数)住宅楼、商住楼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一类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32米以上(含本数)、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商业楼、办公楼、科研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③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④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会堂、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⑤各类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气库、电厂、变配电站;
  ⑥地下工程。
  (3)宝安、龙岗两区内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③大型油、气库;
  ④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4)机场分局、大亚湾分局、大工业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上(不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港口、码头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变电站、发电厂、油(气)管网、油站、油库、气站、气库;
  (5)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
  (6)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工程项目。
  2.特区内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下列单位以及该单位所在的建筑物(场所)的内部装修工程以及局部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工程:
  (1)25层以上(含本数)的综合楼;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大型工厂、油库、气库、专用仓库;
  (3)大型电厂、变配电站。
  (二)由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受理的:
  1.本行政区域内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三)由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市属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不含100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大型油、气库以及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2.本行政区域内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四)由机场分局防火科、大亚湾分局防火科、大工业区分局防火科受理的:
  1.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下(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核电站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
  2.管辖范围内的经市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管辖范围内的临时建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审批--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审核申报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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