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一次性有效,期限3个月;设立站点的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开办武术学校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准予开办武术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二)《公安部、教育部、
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办武术学校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设置武术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教师和武术教练,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学生集中文化学习的武术学校必须符合
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