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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一次性有效,期限3个月;设立站点的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开办武术学校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准予开办武术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二)《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办武术学校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设置武术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教师和武术教练,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学生集中文化学习的武术学校必须符合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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