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组织办法和活动内容等事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金来源说明(不允许收报名费、入场费)(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活动场地所属单位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6.有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工作责任要求等内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该申请书可到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由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由产业与场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开展活动或设立站点的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