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字[2005]109号)
《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11月23日
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2 开办武术学校
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01号许可事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二)《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
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二)开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第
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