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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高级兽医官和助理高级兽医官,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兽医官。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后,由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通过省级人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发挥兽医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兽医从业活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十)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制定畜牧兽医技术培训规划,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验检测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提高预防、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抓紧制定全省畜牧兽医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地的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好组织实施。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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