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重点是完善、理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组建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五)加强省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建设,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省编办应根据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在现有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基础上进行调整、整合,明确职能。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畜牧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确保公共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七)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依法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兽药监督管理的政府公益性职能。根据乡镇畜牧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员工资、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聘任制。对原本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新组建的乡镇(区域)畜牧兽医站分离,使其走向市场。对改革中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出来的人员,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办字〔2005〕51号)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安排转岗和再就业,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