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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职权的分解和执法责任的确定,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
  1、执法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后的执法依据,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具体要求。
  2、依法由一个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的法律规范,主要负责实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需要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做出解释。依照部门“三定”规定,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法律规范规定政府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部门,应当把该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3、分解执法职权要以科学合理、关系顺畅、相互配合、高效运转为目标,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项目,扩大或缩小执法权限。既不能肢解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体效能,又要职权到岗,责任到人;既要避免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空缺,又要有利于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岗位具体,执法流程清楚,要求期限明确。
  4、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不同执法职权的法定义务和履职要求,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依法确定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包括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和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做到职权与责任相对应。
  5、省级执法部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设区市以及杨凌示范区,要按照本系统、本地区执法项目的种类和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执法程序规范和执法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二、搞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必须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一)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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