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要注意执法主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下级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相衔接。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位阶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4、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目录的梳理工作应当于12月30日以前完成,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在2006年1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汇总后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