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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在我省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露、着火、爆炸、中毒等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特别是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考核之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罐车、气瓶等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各罐车、气瓶生产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四、各罐车、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按规定对罐车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的罐车和气瓶严禁使用。
  五、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充装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对自有气瓶、无永久标志气瓶、不合格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向用户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六、从事罐车、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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