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5]137号)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10月14日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05〕21号),加快推进“效益深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2004年统计数)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实施节能降耗,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节能管理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包括节能资金、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节能工作责任、节能宣传与培训、能源专责工程师等)制度。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节能管理(人员名单报市贸工局),以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市贸工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节能降耗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目标和期限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制定明确的节能降耗目标。通过实施节能降耗改造等措施,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单位能耗下降15%以上的目标。
  (二)近2年内已实行系统节能降耗改造措施的单位经有关检测机构认定后,可根据改造后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节能降耗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三、奖励与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