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创建达标工作计划开展创建工作,把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行业部门、责任人;做好定期进度检查和工作汇报,对仍未达标项目及时作出整改,确保创建达标工作圆满完成。
(3)根据建设部首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验收的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创建办公室完成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材料,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迎接省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评审团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9月至2014年)。
通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检查和验收,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新起点上按照国际标准创建更高水平的生态城市。
科学严格地实行规划控制。立足长远做好城市区域功能分工规划,把中心区与边缘城区整合为一个有机的大城市体系,搞好东部海滨地区发展,有计划地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公共绿地、保护恢复生态用地。
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康乐、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设施,继续抓好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
大力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一个最适合人类居住的、高科技的、高品位的文化和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态型城市,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大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层层动员、统一行动;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针对在城市湿地建设和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城市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交通、大气和噪声综合治理以及群众性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程序落实投资计划,拓展资金渠道,保障项目实施,确保“生态园林城市”评选的各项指标按时达标。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市监察局要进行行政监督,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责令整改;邀请市人大、政协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和监督。建立创建工作的月报制度,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信息员,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月报,并呈报市委、市政府,发送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