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持“国家园林城市”荣誉的同时,我市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治理优秀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治理十佳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等称号,还获得联合国人居中心“人居荣誉奖”、国际建筑协会“艾伯克隆比爵士”城市规划奖、联合国国际公园与康乐设施管理协会“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500佳”、“首届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类)”、联合国第三届“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特别金奖,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为推动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创造了明显优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全面创建阶段(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
以《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为起点,根据建设部颁布的“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的一般性要求和基本指标要求,作为工作任务分解到全市各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1.制订城市生态发展战略。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
制订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解决我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促进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形成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2)严格限制城市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用地。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解决工业布局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促进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提高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水务局配合。
(2)大力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确保城市建成区内本地植物指数≥0.7,在建成区自然环境中生存的鸟类、鱼类和植物等的综合物种指数≥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