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5]134号)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2005年10月14日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的精神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为把深圳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意义
2004年9月23日,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开幕之际,建设部在深圳举办了高层论坛,全国近100位市长或市长代表在深圳共同发起并签署了《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提出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战略目标。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深圳责无旁贷的必然选择。深圳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25年来充分发挥了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的作用;作为一个已有十年历史的“国家园林城市”,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园林绿化基础;作为《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的缔结地,深圳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作用,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此为起点,争创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这对推动全国“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已经是21世纪最重要的议题,建设生态文明,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和最有效的工作载体。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重要途径。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不仅可以进一步优化深圳的人居环境,造福广大市民;同时,它对于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