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为理顺深圳市盐业执法主体变更和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问题,进一步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决定对
《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改为《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将第
一、
二条中的“深圳特区”均改为“深圳市”,“特区”均改为“本市”,并删除“(以下简称特区)”字样。
二、将
《规定》中所有的“盐业主管部门”均改为“盐业管理机构”。
三、第三条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