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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2005)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为理顺深圳市盐业执法主体变更和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问题,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改为《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将第二条中的“深圳特区”均改为“深圳市”,“特区”均改为“本市”,并删除“(以下简称特区)”字样。
  二、《规定》中所有的“盐业主管部门”均改为“盐业管理机构”。
  三、第三条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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