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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殡仪馆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馆立项申请表》(见附 表 1) ;
  (二)火葬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火葬场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殡仪馆立项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 住所 │   │电话│     │
├─────┼────────┼────┼───┼──┼─────┤
│筹办申请人│        │ 住所 │   │电话│     │
├─────┼────────┼────┼───┴──┴─────┤
│ 资金来源 │        │资金数额│            │
├─────┼────────┼────┼────────────┤
│从业人员人│        │活动区域│            │
│  数  │        │    │            │
├─────┼────────┼────┼───┬──┬─────┤
│业务主办单│        │ 住所 │   │电话│     │
│  位  │        │    │   │  │     │
├─────┼────────┴────┴───┴──┴─────┤
│受理申请日│                          │
│  期  │                          │
├─────┴──────────────────────────┤
│承办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本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  备注  │                          │
└─────┴──────────────────────────┘


  附表2
  深圳市火葬场立项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住所 │  │电话│         │
├────┼───────┼───┼──┼──┼─────────┤
│筹办申请│       │ 住所 │  │电话│         │
│  人  │       │   │  │  │         │
├────┼───────┼───┼──┴──┴─────────┤
│资金来源│       │资金数│               │
│    │       │ 额 │               │
├────┼───────┼───┼───────────────┤
│从业人员│       │活动区│               │
│ 人数 │       │ 域 │               │
├────┼───────┼───┼──┬──┬────┬────┤
│业务主办│       │ 住所 │  │电话│    │    │
│ 单位 │       │   │  │  │    │    │
├────┼───────┴───┴──┴──┴────┴────┤
│受理申请│                           │
│ 日期 │                           │
├────┴───────────────────────────┤
│承办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本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年月日                             │
├────┬───────────────────────────┤
│ 备注 │                           │
└────┴───────────────────────────┘


06号 许可事项: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益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营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公墓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中方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公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盖章);
  8.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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