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深民[2005]126号)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2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3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6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
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
三条、第
六条、第
十四条、第
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 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单位情况表》 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 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
附表 1
编号: 1201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筹备社团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3)
填报时间 编号: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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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社团名称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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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 │ │缩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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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电话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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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资金数额 │活动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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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经费来源 │会员数量 │个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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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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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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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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