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级民政局进行审批。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已经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其对象的确定,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述两证一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
《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是农村特困居民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对临时救助对象要登记造册,完善发放领取手续。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助款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的确定。
1、定期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平均救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视情况确定。
各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救助金的发放。
1、对持有《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的,由乡(镇)按季度发放到户;对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2、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按照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救助金的发放,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宜采取集中公开发放的方式。
五、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居民定期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4:4:2比例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临时救助工作和资金安排要紧密和救灾工作结合进行。
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资金混合使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把低保资金和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各项救助资金严禁挤占、抵扣和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