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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晋民字[2005]8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对农村特困居民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将《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农村长期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居民家庭;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
  (二)农村特困居民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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