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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的经营理念及企业文化,采取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品牌促销等积极健康、富有特色的促销方式。
  第七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二)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以下促销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
  (一)打折、让利。打折、让利商品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注明打折让利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打折让利原因等有关真实情况。
  (二)购物返券。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有奖销售。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四)限时购物。经营者开展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
  (五)价外馈赠。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值。
  (六)降价销售。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
  (七)积分返利。经营者应当明示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价格促销方式,应保留促销时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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