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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2005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本规范为经营者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促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促销措施。
  第四条 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促销行为:
  (一)以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欺诈消费者手段,虚假打折、虚假让利的。
  (二)利用购物返券促销方式,采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限制使用返券选购指定商品或同一品牌商品的。
  (三)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销售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行为。
  (五)价外馈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批发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七)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标称“全场”范围促销活动的。
  (八)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虚假广告行为。
  (九)影响顾客购物、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干扰居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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