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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
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

  为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规划编制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落实和细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规划的确定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总体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确定“十一五”专项规划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规划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凡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领域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凡市场起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
  (二)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关系我省“十一五”乃至2020年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深层次问题,都应编制专项规划,提出解决方案,有序实施。
  (三)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改革要求的原则。凡省级政府有较强调控手段、省级财政有较大投入(年度省级财政投入达1亿元以上)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以明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任务和重点以及产生的绩效等。
  (四)坚持规划的外部性原则。规划是规范和引导政府和社会行为的“第二准则”,因此,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工作要求等不属规划范畴的领域,不需要编制专项规划。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是:“深”和“实”。“深”体现在战略思维、全局观念、前瞻性和统筹兼顾,“实”体现在可操作性和绩效性。不同类型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不尽相同。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功能,专项规划分为资源环境类、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其他类。
  (一)资源环境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水、土地、环境等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具有约束性,其约束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企业和个人。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预测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及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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