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七)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