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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5]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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