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