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