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