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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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