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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
《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属企业、单位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及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
  (二)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
  (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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