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四)切实落实救助经费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广开渠道,多方筹资,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
(五)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要定期接受审计检查,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检查的同时,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开发和研制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
附件:山西省已制定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目录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山西省已制定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目录
1、《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