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从2005年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从2005年秋季起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同时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
(十)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各级政府要实行救助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实施再就业救助,优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要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也可组织他们通过打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一)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认真实施《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二)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煤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