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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三)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五保供养制度正在由集体供养转为国家财政供养,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将全省10.2万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按照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市、县(市、区)两级都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七)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2006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26个试点县(市、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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