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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晋政发[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立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85万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快低保信息管理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二)积极开展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实行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对全省120万农村特困群众中55万“不救不活”常年特困救助对象,按省、市、县(市、区)4:4:2的负担比例,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要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审定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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