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开展普查工作。2005年底以前,对全省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普查,基本摸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延续、发展、分布和保存现状等情况,及时整理建档。要注意搜集与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做好陈列、展示、研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护名录。要建立国家、省、州(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审程序。在评审中要尊重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证。保护名录由各级文化部门负责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保护。要选择集中反映民族建筑、民族文化艺术、民俗节庆活动、生产生活习俗风格突出、个性鲜明并且生态环境协调的区域和村寨,在对其文化类型、保护模式、保护机制进行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划建设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
(四)继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继续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博物馆。
(五)重视传承人队伍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人,要尽力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六)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项目,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七)重视继承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八)加强保护队伍建设。要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对民族民间文化有浓厚感情和热情的专业队伍,形成云南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