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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促进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做出积极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和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先进性与代表性。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谚语、歌谣、故事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民族民间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使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全面繁荣发展,在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5—2008年的主要任务是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着手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云南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云南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0年,要使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传承弘扬,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形成若干云南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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