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并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省作为文化部确定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试点省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云南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特性一直为国内外所瞩目。保护、继承、弘扬云南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于促进云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随着云南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发生变化,大量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各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危险。少数民族的建筑、传统手工艺、服装服饰、音乐舞蹈、神话传说、民歌和民间艺人等由于重视不够和保护不力,正在逐渐消亡。有效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